编者按:
2026年11月1日起,《衡阳市养犬管理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对养犬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为回应市民养犬疑问,在此继续推出系列解读,帮助市民更深入地了解法律法规。

问:城区遛犬有哪些硬性规范?哪些场所不能带犬进入?
答: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饲养禁养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总长不超过两米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并保持安全距离,大型犬还应当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以及其他拥挤场所收紧犬绳贴身携犬或者怀抱犬只;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图书馆、影剧院、大型活动举办期间的临时管控区以及设有禁止犬只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三)所携犬只在户外便溺后,应当即时清理粪便;
(四)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制止犬吠,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在住宅小区楼道、楼顶、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及时将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疑似狂犬病例死亡犬只还应当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九)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妥善处理或者送交犬只留检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规范。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养犬人未用犬绳牵引犬只或者使用总长超过两米犬绳(链)的、未为犬只佩戴犬牌或者嘴套的,或者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扣押犬只;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养犬人所携犬只在户外便溺、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问:遗弃、虐待犬只会受到什么处罚?多次违法养犬会加重处理吗?
答: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养犬登记;养犬人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养犬登记并没收犬只。
养犬人在一年内因违法养犬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问:犬只伤人后,养犬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答:犬只攻击他人时,任何市民均可采取措施制止。一旦发生伤人事件,养犬人须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接到伤人警情后,会当场扣留涉事犬只送至留检场所检疫处置。

问:发现不文明养犬、流浪犬,市民该如何举报?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或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并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电话或者采取信件、电话、拍摄视频等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

问:违规犬只统一安置在哪里?收容产生费用谁承担?
答: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合理设置犬只留检场所,用于接收、检验和处置扣留犬、没收犬、遗弃犬、走失犬、送交犬、无主犬。扣留犬、走失犬、送交犬在留检场所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留检场所建立和实施留检、防疫、领养等制度。留检场所不得进行犬只交易,领养人应当符合本规定的养犬条件且不得销售领养的犬只。
来源: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许天喜
编辑:周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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