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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继续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告

来源: 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祁小容 2024-02-06 16: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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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巩固创文成果,加快卫生县城创建进程,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继续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县城建成区:东至天洞源,南至黄山路、风华路、南山大道沿线,西至星洪大道,北至鼎山、玉合山的闭合区域及南区人口密集区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燃区外的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铁路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饮、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六)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备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

四、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祁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村(社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来源: 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祁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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