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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卖银行卡 触刑律得不偿失

来源: 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邹家韶 编辑:曾卫华 2022-02-17 15: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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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融媒体中心2月17日讯(通讯员:邹家韶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在得知贩卖银行卡可以获利之后前往银行办理了2张银行卡,并新办了2张电话卡绑定该两张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连同密码、U盾、身份证信息一并交给上线,获利3000元。被告人李某应上线邀约以1000元一套的价格先后找到被告人汪某、肖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汪某手中购买了2套银行卡,从肖某手中购买了1套银行卡。被告人汪某见有利可图遂介绍彭某(另案处理)贩卖了2套银行卡给李某。经查,被告人李某的上述2张银行卡共计流入违法犯罪资金26.5万元,其中银行卡账户收到陈某才5000元转账。被告人汪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达218万余元,其中收到刘某等8人受骗资金84.9万余元;肖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19万余元,其中收到雷某受骗资金14000元。彭某出售的银行卡内入账124万余元,其中收到杨某等4人受骗资金25600元。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汪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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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家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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