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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合伙“校园贷” 今朝反目法庭见

来源: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汤运芳 编辑:曾卫华 2021-01-28 21: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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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融媒体中心1月28日讯(通讯员:汤运芳)近日,祁东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及恶意诉讼,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5月,二人与案外人刘某签署《合伙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经由张某向长沙各高校学生发放校园贷,利息高达4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到一个月不等,张某每月领取工资3350元。协议达成后,张某以李某向其支付的220,000余元及自己的130,000余元向长沙高校学生发放校园贷,借款人逾期不还,张某即采取给借款人同学、朋友及父母打电话或当面找借款人等方式进行催收。2017年8月,因张某有部分贷款未能收回,李某便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张某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借条。张某到期未还,李某遂依据该借条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共同从事发放“校园贷”的违法活动,在张某未能全部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李某要求张某出具了借条,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可认定,李某并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张某实际交付借款100,000元。据此,在对李某与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后,白地市法庭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案结事了。

“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校园贷”严重扰乱校园环境和市场环境,严重危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校园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人披着诉讼的合法外衣,利用审判权威和法律程序的强制力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人们将此统称为“恶意诉讼”。恶意诉讼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还损害了本来就脆弱的社会诚信机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应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出发,综合全案事实,仔细甄别,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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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祁东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汤运芳

编辑:曾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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