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祁东分站8月15日讯 赵某系永昌街道的乡村医生,2019年7月8日凌晨4时许,村民周某因丈夫肖某身体不适,打电话给赵某请赵某到家中为丈夫肖某诊治。因当时下雨,赵某在当天6时30分左右才赶到周某家,询问了肖某的病情后,赵某根据自己行医多年的经验为肖某开了一些治疗感冒的药物,并给肖某输液治疗。
输液过程中,赵某因先前与其他病人约好今天在其卫生室输液,便在征得肖某及其家属同意后先行离开了周某家,并在离开时委托同村村民谢某帮忙替肖某拔针头,根据永昌派出所询问笔录,谢某并无行医资格。谢某为肖某拔掉针头后便离开了周某家,约20分钟后,肖某死亡。肖某家属认为肖某之死系因赵某未控制好药水剂量导致的,遂要求赵某给予12万元经济补偿,赵某虽承认其在治疗时中途离开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肖某之死并非因为药水剂量没控制好导致的,愿意给予肖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对补偿金额有意见。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纠纷。
双方当事人到永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永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肖某家属放弃对死者肖某尸体尸检,不再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赵某在协议签订后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肖某家属现金人民币4万元。
来源:红网祁东分站
作者:王辉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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