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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就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1/10/31 13:19:21   来源:祁东新闻网  作者:县非税局  录入:一飞  打印本页

 

祁东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就贯彻落实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编者按:

  一座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一扇百姓了解政府的窗口。

  祁东新闻网,立足祁东,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倾听市民心声,解答市民疑难。今天,本网记者就网民朋友十分关注的《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场采访了我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

 

 

图为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就《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

答 记 者 问

 

  嘉宾: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

  记者:陈延上 彭新武

  2011年7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规章,是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后,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又一重要立法。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办法》,本网记者现场采访了祁东县非税局局长周建科。

 

  记者:周局长,你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规章,是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后,我省在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又一重要立法。请问这个《办法》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周局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出台《办法》,其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各类国有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其收入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市场配置国有资源,就是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有偿的原则,变资源使用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为有偿取得的“单轨制”,让国有资源的价格真实反映其稀缺程度,从而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二是有利于源头防腐。在国有资源领域,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容易导致权力寻租,产生腐败。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强其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很可能导致国有资源所有者管理缺位,国有资源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收入部门化、自由化、福利化。因此,出台《办法》可规范国有资源的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从源头上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三是有利于开拓财源。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体现的是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经了解,我市有相当规模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或者未纳入财政管理。通过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可培育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记者:周局长,这个《办法》所指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含义是什么,它规定了哪些管理范围?

  周局长: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它包括:(一)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四)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六)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场位取得的收入。(七)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八)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记者:那么,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如何收缴呢?

  周局长:首先由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然后由缴款人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资金缴入国库。

  

  记者:请问,收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使用何种票据?

  周局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严禁单位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违规、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合法有效票据具体包括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和税务发票,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财政;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和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的,应当按税务管理要求,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益缴入财政。

 

  记者:周局长,有很多的网友想知道,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如何安排使用?请你介绍一下。

  周局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但有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的,财政部门在安排资金时从其规定。

 

  记者:周局长,请你介绍一下,怎样来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

  周局长:《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大家想知道,为什么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分项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地方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周局长:我省国有资源种类多,分布不均,情况有异,其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有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制定实施,有的可由各地制定实施。因此单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的,由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记者: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应如何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周局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工作,如实提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记者:周局长,大家还想知道,如何来惩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

  周局长: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由财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周局长,请你介绍一下,我县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方面将重点规范哪些项目,出台哪些分类办法?

  周局长:以省政府第254号令为契机,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际情况,我们要在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户外广告收入、河道取沙费等管理方面完善规章制度,争取早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二)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进程。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平台,促进国有资源的规范、高效利用。(三)规范征收管理,建立并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四)加强部门配合、强化监督管理。

  对各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类、分项制定有关征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征管体系。我县将制定出台户外广告收入管理办法和停车泊位收入管理办法等分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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